行政項目
行政項目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破壞和損失的地質作用(現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巖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層自燃、黃土濕陷、巖土膨脹、砂土液化,土地凍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鹽堿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
釋文:又稱地質災害災變評價。在查清地質災害活動歷史、形成條件、變化規律與發展趨勢的基礎上,進行危險性評學科:自然災害與防治價。主要是對地質災害活動程度和危害能力的分析評判。反映地質災害活動程度的基本指標是地質災害的活動強度(或活動規模)、活動頻次(或地質災害的發展速率)、活動范圍以及延續時間等。不同地質災害的具體指標不同:如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活動程度指標為災害體體積和一定時問內災害發生的頻次;地面沉降、海水人侵等累進性地質災害為災害范圍、強度(地面沉降的累計沉降量、海水入侵的氯離子含量等)、發展速率。反映地質災害危害能力的基本標志是地質災害事件的危害范圍與危害強度;對于一個地區來說,則是不同強度危害區的分布情況。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為歷史災害危險性和潛在災害危險性。歷史災害危險性是指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通過對歷史災害的調查分析確定。潛在災害危險性是指那些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在調查歷史地質災害規律和地質災害活動條件的基礎上分析確定。通過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確定地質災害活動參數,圈定地質災害危害范圍,劃分危害強度,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分區圖。其目的是為評價地質災害破壞損失程度以及規劃、部署、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供科學依據。